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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教育局对校车和驾驶员指定相关规定
发布时间:2011-12-6
  11月18日,昆明市教育局也下发通知明确: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必须是客车,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做校车。其中,严禁租用及使用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已到报废期限的客车用做校车。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、幼儿园使用校车时要做到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、与校车驾驶人逐车逐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,督促驾驶员规范行驶。

  此外,校车驾驶人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。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、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。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,将依法追究车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学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,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,增强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、责任意识、守法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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