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明租车网消息 因为贪杯,浙江省嘉兴市出租车司机陈某酒后驾车,撞死了路人,不仅自己身陷囹圄,还连累了出租车车主刘某、合伙租用人郑某与其共担30万巨额赔偿。
2009年5月,刘某将自己的出租车租赁给安徽来的打工者郑某,月租费4000元,租车押金6万元,双方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发生行车事故,由租车方承担,为了平摊租车费用,节约成本,郑某特地找来老乡陈某一起开车。而陈某负责开夜车。双方口头约定费用各半承担,押金也各出资3万元,租车的营业收入归各自所有。
8月2日凌晨3点,开夜班的陈某约了三个朋友在一家小饭店吃宵夜,四人要了两瓶啤酒,陈某喝了半瓶。凌晨4点10分,睡意来袭的陈某沿市中环南路由东向西行至中环西路口东侧时, 突觉前面有黑乎乎的东西,还没等他反应,“呯”的一声,车撞了。他立即下车查看,发现车后躺着一个人,一动不动。陈某因害怕被交警查出酒后驾车,逃离了现场,事后他向公安机关自首。而被害人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死者家属要求出租车公司进行赔偿。由于是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,保险公司依照免责条款不予相应赔偿,为此,作为肇事车辆车主的刘某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36万,还支出了施救费、尸检费、车辆修理费等。原本经济尚宽裕的刘某支出了如此巨大的一笔赔偿,一夜间陷于困境。
于是,车主刘某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租用人郑某、陈某支付损失30万余元(已扣除租车押金6万元)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明法通则第35条规定,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。本案中,陈某交通肇事,应承担最终的赔付责任,但郑某作为合伙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,肇事者陈某领刑三年并支付30万元的赔偿款,郑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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