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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孩租车游玩惨遭车祸
昆明租车网     2010-7-26    浏览数:123

昆明租车网消息    11岁的王小明和小伙伴一起在路边租骑自行车游玩,不想却遭遇车祸,王小明当场死亡。事后,交警事故认定,事发时王小明未满12岁,且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负主要责任。死者的家人随后诉诸法律,要为孩子的死讨要公道。谁将自行车租给了未成年的孩子?谁为孩子的死亡负责?昨日,记者从伍家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最终判决租车人赔偿死者家人各项损失。

男孩租车游玩惨遭车祸

如果不是那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生命,11岁的王小明今天本应该和众多小伙伴一样,享受幸福的暑假生活。

2009年夏天的一天,正在宜昌城区一所小学读六年级的小明,和自己的一位小伙伴在街头游走。看到街边一处出租多人自行车的店铺,两个孩子顿时来了兴趣。两人上前与店铺的经营者一番交流后,成功的租得了一辆双人自行车。随后,小明载着小伙伴沿街骑行,不知不觉却骑上了机动车道。

当天下午4时30分,当小明骑行的自行车行至马路上一丁字路口时,突然摔倒在地。车上两个孩子还没有反应过来,紧跟着他们的一辆大货车疾驰而来,直接碾过还在地上的小明,导致小明当场死亡。

事故发生后,大货车司机和周围群众立刻拨打电话报警。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,认为小明未满12岁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且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大货车驾驶员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,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。认定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,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。同时查明,自行车租赁人陈邻开办的“休闲车行”从事双人、三人自行车出租业务,但未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,也未对车辆进行登记。

出租人称与己无关

闻听孩子离世的噩耗,王小明的家人悲痛万分,在办理完孩子的后事后,家人决定为孩子的死寻个公道!

王父认为,事发时,自己的孩子未满12周岁,孩子与同学是从陈邻开办的租车处租借到双人自行车,而且陈邻所经营的休闲车出租业务,未办理任何登记注册手续,所出租的自行车也未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任何牌证。陈邻在明知自己未办理手续、非法经营的情况下,将自行车出租给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骑行,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的交通法规,导致了这起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王父请求法院判令陈邻赔偿死亡补偿费、丧葬费、医药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。

陈邻在法庭上也是一脸的冤屈,他向法庭解释,导致王小明的死亡原因,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,如果不是货车在自行车身后制动不及时,不会发生此次悲剧。王小明的离世,与自己将自行车租给其骑行无直接因果。

陈邻认为,即使王父要求赔偿,也只能向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请求赔偿。整个交通事故发生时,自己都不知情,更不是这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,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他强调,自己在将车租赁给游客时,都有专门的“租车须知”,其中就包括发生意外,与自己无关等类似说明。故此,陈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王父的诉讼请求。

家长、商家共担责

伍家法院在受理此案后,办案法官认为,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,孩子的死亡与陈邻出租车辆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;陈邻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、是否该承担民事责任。

主审法官认为,根据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规定,未满12周岁的儿童,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。陈邻将双人自行车租给未满12周岁的王小明骑行,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。王小明未满12岁租用自行车骑行,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,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。由于陈邻的租车行为成就了孩子的骑车行为,双方的过错结合促成了孩子的违章行为,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即损害后果的发生。

更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法律规定,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显然,受害人王小明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与陈邻之间的租赁自行车行为。陈邻将双人自行车租给王小明不符合法律规定,其行为无效,陈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主要责任。

因为陈邻所从事双人、三人自行车租赁经营活动,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,其车辆亦未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。虽然双人、三人自行车属 “休闲车”,但如果在道路上行驶,它符合非机动车类中自行车的特征,应当办理登记手续。所以,陈邻的“租车须知”及其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。

综上所述,法院认定,陈邻对王小明的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受害人王小明作为未成年人,租用双人自行车并违章在道路上骑行,造成交通事故致自己损害,其行为亦存在过错,依法应由王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陈邻最终被判赔王父各项损失,共计19000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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